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本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華金金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各成員公司 (下文統稱為「集團」) , 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華金證券(國際)有限公司, 華金期貨(國際)有限公司及華金研究(國際)有限公司的客戶。



  1. 客戶 (指包括客戶的(i) 獲授權簽署人士, (ii) 企業客戶的股東、董事、管理人員、經理、僱員及之實益擁有人, (iii) 銀行服務及融資的申請人, (iv) 保證人, 擔保人及締約方提供抵押品、擔保或任何形式支持欠款予集團)(統稱「客戶」)需不時地向集團口頭或書面上提供與開設或維持帳戶、開設或維持貸款融資或者與證券經紀、股票託管和投資諮詢服務有關的個人資料。同時, 有一部份資料是根據對集團具約束力的法律、規定、規則或守則加以收集的。


  2. 如客戶未能提供該等個人資料, 則集團將無法代客戶開設或維持帳戶, 或開設或維持貸款融資, 或提供證券經紀、股票託管和投資諮詢服務。


  3. 所有個人資料均以維持正常業務聯繫的需要而向客戶收集的。


  4. 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a. 為客戶提供日常運作服務和貸款融資服務;

    b. 為客戶進行信貸查詢或調查及查明客戶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及容許或協助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上述事項;

    c. 協助其它財務機構進行信貸檢查;

    d. 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e. 執行客戶向集團應負之義務;

    f. 評估客戶作為證券、商品、期貨、投資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的實際或準申請人的適合性,以及處理和批核其申請、續期及/或取消;

    g. 推廣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和其他標的;

    h. 確定欠付客戶或客戶欠付的債務款額;

    i. 向客戶或為客戶責任提供擔保的人士收回虧欠的款項;

    j. 根據對集團具約束力的法律、規定、規則或守則的要求作出披露;

    k. 直接銷售及推廣集團的現有及未來服務及產品或其他標的(詳見第5段); 及

    l. 其它附帶或相關用途。


  5.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集團擬使用客戶的資料作直接促銷及集團須為此目的取得客戶同意 (包括客戶不反對之表示)。因此, 請注意以下事項:

    a. 集團持有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用於直接促銷;

    b. 下列類別可用作直接促的服務、產品及標的:

    (i) 金融/財務相關服務和產品;

    (ii) 投資相關服務和產品 (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移民服務及投資顧問服務);

    c.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集團及/或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提供或徵求;

    d. 除集團直接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 集團亦擬將以上第5段(a)所述資料提供予以上第5段(c)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 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 而集團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或同意確認 (包括表示不反對);

    e. 集團可能因如以上第5段(d)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集團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集團以上第5段(d)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之表示;

    f. 客戶可隨時向集團要求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活動, 有關要求可根據第12段的地址向資料保障主任提出;

    g. 客戶明白, 倘客戶提出要求停止使用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活動之用途, 則集團或其任何成員均須停止使用該等資料作該等用途, 客戶毋須支付任何費用。同時, 為符合相關之法律、規定、守則或指引,集團雖停止使用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活動之用途, 但仍會保留該等資料。


  6. 請注意除非獲得閣下的同意, 集團可能無法使用個人資料作為直接銷售用途。透過簽署開立帳戶表格, 閣下將被視為同意集團以上用途及目的。如閣下要求, 在沒有任何費用下, 集團將停止使用個人資料用作直接銷售。任何要求應交予集團的資料保護主任。


  7. 集團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將會保密, 集團僅會於法律允許範圍下向下列香港以內或以外人士披露或轉讓客戶資料:

    a. 向集團提供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管理、電訊、電腦 (包括電腦伺服器及雲端資訊科技服務)、款項或證券結算、印刷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合約商或者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b. 集團內的任何其它公司, 包括母公司;

    c. 遵守集團保密原則的任何其他人, 包括已承諾將上述資料保密的集團;

    d. 客戶與之有業務往來或即將有業務往來的任何金融機構;

    e. 集團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 或者與客戶相關的集團權益參與人或次參與人或轉讓人;

    f. 根據對集團具約束力的法律要求必須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g. 經客戶明示或默示同意的任何人;

    h. 集團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須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


  8. 在履行本身的業務活動過程中, 集團可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把客戶所提供的或集團其後為此目的或其它目的所獲得的客戶個人資料與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機構、其它監管機構、公司、組織或個人所持的資料進行校對、比較、披露、轉移或交換, 以便確認該等資料的可靠性。


  9. 在符合條例之條款的情況下及按照條例的條款, 任何人士:

    a. 有權查詢集團是否持有他/她的個人資料並有權取得該等個人資料;

    b. 有權要求集團更改有關他/她的不正確個人資料; 及

    c. 有權查詢集團擁有該些個人資料的政策和應用範圍, 並可了解集團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10. 在若干情況下客戶可能透過電子途徑 (例如互聯網或話音錄音系統) 向集團提供個人資料。儘管集團已竭盡所能以確保其系統的保安及可靠性, 基於電訊傳送可能出現多種不可預計的情況, 電子通訊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影響。有見及此, 客戶在利用電子媒介傳送個人資料時應倍加留意。


  11. 在符合條例之條款情況下, 集團有權對個人資料查詢人士收取合理的費用。


  12. 任何人士如欲查詢資料或更正資料或查詢有關政策和應用範圍以及個人資料的種類等資料, 請隨時致函:

    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
    冠君大厦11樓
    1101室
    資料保護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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