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声明是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之要求而提供予华金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各成员公司 (下文统称为「集团」) , 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华金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华金期货(国际)有限公司及华金研究(国际)有限公司的客户。



  1. 客户 (指包括客户的(i) 获授权签署人士, (ii) 企业客户的股东丶董事丶管理人员丶经理丶雇员及之实益拥有人, (iii) 银行服务及融资的申请人, (iv) 保证人, 担保人及缔约方提供抵押品丶担保或任何形式支持欠款予集团)(统称「客户」)需不时地向集团口头或书面上提供与开设或维持帐户丶开设或维持贷款融资或者与证券经纪丶股票托管和投资谘询服务有关的个人资料。同时, 有一部份资料是根据对集团具约束力的法律丶规定丶规则或守则加以收集的。


  2. 如客户未能提供该等个人资料, 则集团将无法代客户开设或维持帐户, 或开设或维持贷款融资, 或提供证券经纪丶股票托管和投资谘询服务。


  3. 所有个人资料均以维持正常业务联系的需要而向客户收集的。


  4. 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a. 为客户提供日常运作服务和贷款融资服务;

    b. 为客户进行信贷查询或调查及查明客户之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及容许或协助任何其他人士进行上述事项;

    c. 协助其它财务机构进行信贷检查;

    d. 确保客户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e. 执行客户向集团应负之义务;

    f. 评估客户作为证券丶商品丶期货丶投资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实际或准申请人的适合性,以及处理和批核其申请丶续期及/或取消;

    g. 推广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和其他标的;

    h. 确定欠付客户或客户欠付的债务款额;

    i. 向客户或为客户责任提供担保的人士收回亏欠的款项;

    j. 根据对集团具约束力的法律丶规定丶规则或守则的要求作出披露;

    k. 直接销售及推广集团的现有及未来服务及产品或其他标的(详见第5段); 及

    l. 其它附带或相关用途。


  5. 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

    集团拟使用客户的资料作直接促销及集团须为此目的取得客户同意 (包括客户不反对之表示)。因此, 请注意以下事项:

    a. 集团持有客户的姓名丶联络详情丶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丶交易模式及行为丶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不时被用於直接促销;

    b. 下列类别可用作直接促的服务丶产品及标的:

    (i) 金融/财务相关服务和产品;

    (ii) 投资相关服务和产品 (包括但不限於投资移民服务及投资顾问服务);

    c. 上述服务丶产品及促销标的可能由集团及/或第三方金融机构丶承保人丶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提供或徵求;

    d. 除集团直接促销上述服务丶产品及促销标的以外, 集团亦拟将以上第5段(a)所述资料提供予以上第5段(c)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 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丶产品及促销标的中使用, 而集团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或同意确认 (包括表示不反对);

    e. 集团可能因如以上第5段(d)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集团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集团以上第5段(d)所述徵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之表示;

    f. 客户可随时向集团要求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於直接促销活动, 有关要求可根据第12段的地址向资料保障主任提出;

    g. 客户明白, 倘客户提出要求停止使用该等资料作直接促销活动之用途, 则集团或其任何成员均须停止使用该等资料作该等用途, 客户毋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时, 为符合相关之法律丶规定丶守则或指引,集团虽停止使用该等资料作直接促销活动之用途, 但仍会保留该等资料。


  6. 请注意除非获得阁下的同意, 集团可能无法使用个人资料作为直接销售用途。透过签署开立帐户表格, 阁下将被视为同意集团以上用途及目的。如阁下要求, 在没有任何费用下, 集团将停止使用个人资料用作直接销售。任何要求应交予集团的资料保护主任。


  7. 集团持有的客户个人资料将会保密, 集团仅会於法律允许范围下向下列香港以内或以外人士披露或转让客户资料:

    a. 向集团提供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管理丶电讯丶电脑 (包括电脑伺服器及云端资讯科技服务)丶款项或证券结算丶印刷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丶合约商或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

    b. 集团内的任何其它公司, 包括母公司;

    c. 遵守集团保密原则的任何其他人, 包括已承诺将上述资料保密的集团;

    d. 客户与之有业务往来或即将有业务往来的任何金融机构;

    e. 集团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 或者与客户相关的集团权益参与人或次参与人或转让人;

    f. 根据对集团具约束力的法律要求必须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g. 经客户明示或默示同意的任何人;

    h. 集团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


  8. 在履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过程中, 集团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把客户所提供的或集团其後为此目的或其它目的所获得的客户个人资料与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机构丶其它监管机构丶公司丶组织或个人所持的资料进行校对丶比较丶披露丶转移或交换, 以便确认该等资料的可靠性。


  9. 在符合条例之条款的情况下及按照条例的条款, 任何人士:

    a. 有权查询集团是否持有他/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取得该等个人资料;

    b. 有权要求集团更改有关他/她的不正确个人资料; 及

    c. 有权查询集团拥有该些个人资料的政策和应用范围, 并可了解集团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10. 在若干情况下客户可能透过电子途径 (例如互联网或话音录音系统) 向集团提供个人资料。尽管集团已竭尽所能以确保其系统的保安及可靠性, 基於电讯传送可能出现多种不可预计的情况, 电子通讯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影响。有见及此, 客户在利用电子媒介传送个人资料时应倍加留意。


  11. 在符合条例之条款情况下, 集团有权对个人资料查询人士收取合理的费用。


  12. 任何人士如欲查询资料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个人资料的种类等资料, 请随时致函:

    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
    冠君大厦11楼
    1101室
    资料保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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